高峰委员:
您提出的政企结合,持续提高淄博市本土药企产品集采中标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市医药产业发展的关心关注。正如您提到的,为促进淄博制药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倾斜有利政策,降低药企制药成本,为本土药企中标创造有利条件,提高集采中标率。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新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围绕鼓励研发创新、支持产品推广应用、支持集聚发展平台建设、支持人才集聚四大方面制定印发了《关于修改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42号),对支持新药研发创新、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成果转化、鼓励优先使用创新产品、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力度等18个方面进行资金扶持。
在支持新药研发创新方面,对开展临床试验的新药予以资助,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许可,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资助,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50万元、6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已上市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包括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已上市中药、增加适用人群范围等),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在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通过临床试验资质备案的医疗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及包材)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在鼓励优先使用创新产品方面,对医疗机构、企业采购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药用机械等创新产品的,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按照合同金额的3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于后续采购,按照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贴,同一年度单个医疗机构、企业(与生产企业无投资关系)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对中标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在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方面,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在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方面,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智能化生产设备、检测仪器,以及使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对设备投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引资医药企业加快制剂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新医药产业必将受益于上述政策扶持,助推产业快速发展。
以上是对《政企结合,持续提高淄博市本土药企产品集采中标率的提案》的答复,我们衷心感谢您对中药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听取、抓好研究落实,助推我市新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