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 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09:24: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卫函〔2024482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卫生健康事业中心、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经开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文昌湖区地事局、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局:

    为指导各地精准落实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综合防治工作,巩固地方病防治成果,省疾控局制定了《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年版)的通知》(鲁疾控卫免字〔2024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科普宣传,尤其是承担婚前、孕前免费检查的医疗机构,对参加检查的夫妻进行科学补碘健康教育,普及碘营养知识。各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孕检时,对孕12周以内的孕早期孕妇开展一次尿碘检测,根据尿碘水平提供面对面精准干预,对尿碘值低于100μg/L的孕妇,指导其在食用碘盐的基础上,补充补碘制剂或富碘食品。引导公众树立科学补碘的正确理念、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动态开展居民生活饮用水中碘含量监测,必要时报上级进行水碘地区调整。

    各区县盐业主管部门、食盐专营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两名单”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并告知辖区内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两名单”,对碘缺乏地区供应碘含量为25mg/kg(18mg/kg33mg/kg)的碘盐,未加碘食盐供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对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未加碘食盐;对不在“两名单”范围内的地区建议供应碘盐。食盐质量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对不按照相关规定销售食盐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名单(2024年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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