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查处无人值守黑广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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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湘潭市无线电监测站接到板塘城铁站工作人员干扰申诉,称其铁路专用通讯网络受到不明信号的干扰,对列车调度和正常运行造成了影响,严重影响城铁进出车站调度安全。 接到申诉后,为确保铁路运行安全,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湘潭市无线电监测站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派监测技术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排查。通过对城铁工作人员专用对讲机频率进行监测、监听,监测人员发现另一同频对讲机信号,根据监听内容将干扰目标锁定在附近工地调度上。技术人员在附近工地进行蹲守监测,逐步缩小干扰源范围。通过排查,最终在湘潭市长房时代公馆建设项目工地锁定了干扰源信号。经过现场测试,监测人员确认该建筑工地所用的对讲机频率为非法用频,对正常工作的城铁专用通信频率造成了干扰。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对工地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用频,并尽快在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该工地作出了“没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6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频率管理第14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和第四章第27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明确规定了无论是谁,使用频率或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都应当向属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许可。当然,这两款法条之后还规定有例外情形,比如说频率许可,第14条就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针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许可,第27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站)”,也就是说,除以上情形外,其它使用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都应经过主管部门许可,任何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针对此种违法情形,在第8章法律责任第70条专门作出了规定,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第8章法律责任第73条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是无线电管理中最为典型和常见的案例,属于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经过调查,该违法行为主要是工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并未造成重大事故,鉴于上述情形,在其改正违法行为后,进行了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最终做出了较为轻微的处罚决定。 重要无线电频率安全是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危害其正常使用,如果违法设置、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对重要无线电频率形成了严重干扰,那么这种违法行为就不仅仅是要受到行政处罚,更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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