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2年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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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3238/2022-194300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以后的项目实施情况 | 市级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2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定点企业和来淄经营食盐业务的外市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制盐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食盐专营执法监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
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 |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覆盖监管,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