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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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73238/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淄博市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组织 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 层级 |
抽查内容 | |
#REF!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 淄博市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来鲁经营食盐业务的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市、县级 | 食盐定点企业资质、流通渠道、销售范围、经营记录、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REF!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 淄博市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级 | 发起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县级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 | 淄博市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 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购买、销售、储藏行为的检查。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 |||||||||
#REF!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查比例为7%,抽查1次 | 5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省级 | 发起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市、县级 | 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市、县级 |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