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工信发〔2020〕21号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各基础电信运营商:
        现将《淄博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 淄博市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弱电管线规范建设管理,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布设混乱问题,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全市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淄博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修正)》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弱电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及设施,是指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及承载其的管沟、管道、杆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问题,是指现有的废弃线杆、线缆,乱拉乱接飞线,配套箱柜破损、占用人行道、井盖破损等问题。
         第三条  弱电管线应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弱电管线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相互协调,避免弱电管线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重复开挖破坏。
         第四条  城市弱电管沟、管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遵循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同时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使用需求,并与现存的管廊、管道实行互联互通。
         第五条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弱电管线或预留有弱电管线的位置。
         第六条  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沟、管线应当纳入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与道路主管道做好互通。弱电管线设计文件应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实现多审合一。
         第七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施工规范,坚持弱电管线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且满足多套系统共享需求。由弱电管线专营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建筑红线内的弱电管沟、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依法办理接入事宜,切实保障用户对通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
新建线路不得采用明线敷设的方式。新增设的相关附属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明确标明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通信运营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共享的方式使用弱电管线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没有可共享资源段落,应采用共建方式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预留弱电管线,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附挂弱电线路。楼外预设弱电管线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且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并与公用弱电管线相连接。新建住宅全面实施光纤到户。
        第十条  不能入地的管线及设施,通信设备产权单位应当进行统一编号,设置产权标识,按照“强弱分设、横平竖直、入管入盒、标识清晰、包扎均匀、多杆(箱)合一”,牢固安全的标准进行设置,原则上弱电线路要整合为一个入线口。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要符合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并要保证周边群众的电磁辐射安全。
        第十一条  弱电管线的搬迁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搬迁,改迁前采取技术措施对现有线路进行保护,不得私自拆除破坏弱电管线。
        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为弱电管线建设和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确保通信市场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应当遵循统筹安排,超前计划,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十四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的主体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弱电管线产权单位。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淄博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产权归属单位提出整治需求。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人负责,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
        第十六条  弱电管线整治需求单位应在年底前汇总下一年度的弱电管线整治需求,交给产权归属单位。产权单位会同需求单位协商确定年度整治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弱电管线问题整治应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以产权单位为主体,协商确定将整治任务分解到各产权单位,可按街道、网格、村庄等划片统筹分配。
        第十八条  弱电管线入地改造项目,应事先与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对接,明确地下管线分布等情况,由需求单位与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建设方案。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在具备入地条件后1个月内,完成弱电管线入地迁移改造,原线杆由产权单位在入地改造完成后1个月内拆除;特殊原因需超过1个月的,工期由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需求单位按实际发生改迁费用给予弱电管线产权单位资金补偿。
        第十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废弃的地下弱电管线拆除后,产权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向相关行业管理备案,并报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入地的弱电管线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
弱电管线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第二十条  弱电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线缆及附属设施的巡查。对巡查发现或市长热线、数字化城管等反映的飞线、裸露线缆、井盖破损等弱电管线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责任不明的问题,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分配,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对共建共享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应由共享单位协商确定管理主体单位。共享单位无法自行确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筹分配,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破坏弱电管线,影响通信信号传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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