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工信发〔2020〕5号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部门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机制。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未列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综合法规科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业务科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依据职责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相关业务科室要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普法贯穿执法和服务全过程。

相关业务科室在抓好本级工作任务落实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区县级对应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统一标准尺度,明确具体要求,解答具体问题,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

第五条 局综合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编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普通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修订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相关业务科室自行或依托省市有关平台,梳理本业务条线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负责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需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姓名)、地址(住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业务科室负责将抽查对象名录库,同步录入淄博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行政相对人”名录。

业务科室负责抽查对象名录库、“行政相对人”名录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确保检查对象的全面性、准确性。

第七条 局综合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分业务领域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行政执法人员指身处行政执法岗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编制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行行政执法检查。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岗位、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开。

第八条 局综合法规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抽查比例及频次、预估抽查对象数、检查时间、检查主体等。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九条 业务科室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本业务领域抽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本业务领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检查人员。

业务科室在抽取检查对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免检免扰有关制度规定和企业免检免扰名单等,对抽取到的、符合免检条件企业予以免检,并重新随机抽取替代检查对象;但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上级要求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不在免检范围。

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业务科室开展随机抽取工作时,应当在人事科、综合法规科、法律顾问、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单位、群体中选择一个或多个到场监督抽取,由业务科室以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抽取过程;抽取完成后,由业务科室人员当场制作文字记录,所有到场人员在文字记录上签字确认。业务科室负责将抽取活动的影像记录及文字记录存档。

行政执法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及时将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情况报局综合法规科,在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等平台备案。

对特定领域的检查,或对检查工作有特殊需求的,业务科室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吸收有关技术监测、检查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随同行动,通过查看专业设备监测结果、听取专业意见等方式辅助检查,满足专业性检查的需要,辅助检查人员不作为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 对业务科室执法人员有限或不能满足本业务领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业务科室应当综合考虑专业要求、任务特点等情况,写出工作说明或制定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计划,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可以采取直接委派、跨科室随机抽取等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业务科室采用跨科室随机抽取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由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对抽取确定的检查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执法工作要求、具体任务和工作流程。必要时,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可派员随同检查组开展检查,从业务专业角度,对检查过程进行把关,向具体执法检查人员提出专业意见,派出的随同科室人员不得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不作为检查组成员。

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抽查工作,被抽取为检查执法人员后,除第十一条所列需更换情形外,不得拒绝参加检查。

第十一条 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在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提交书面说明缺席检查后,允许调整更换,由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提交书面说明后,由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重新随机抽取替代人员。

第十二条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业务科室抽取到同一检查对象的,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实施抽查时原则上应当排除其他科室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

对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监测、检测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验证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在随机抽查工作开始前,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要同步负责省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填报,及时协调并填报检查登记、计划申请、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执法文书上传、结案等网上运行流程,避免行政执法线上线下脱节。

第十五条 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况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均应记录于相应行政执法文书中。

现场检查结束时,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行政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并签名,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检查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具体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形成检查情况结果报告,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数量、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情况结果报告应在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示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第十六条 检查情况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检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应受理被检查对象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

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因检查对象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检查组无法开展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衔接,检查组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科室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主管业务科室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检查通知书、各类检查文书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以及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在检查任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整理装订成检查卷宗,由检查事项主管业务科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业务科室、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检查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承担保密责任。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业务科室可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制定并细化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市有关部门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可以按照本细则执行。省、市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投诉举报、交办转办、突发事件,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有专门部署,需要实施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或拉网式检查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5日。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所在地政府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部署,以及上级下放、委托或授权,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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