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15:16:2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产业促进局,文昌湖区经发局,有关科室:

现将《淄博市工业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淄博市工业信息化局  

2020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

部门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市工信局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企业

1.项目备案手续办理情况;2.企业是否按照项目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3.其他需要抽查的事项。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市有关部署进行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方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15〕67号),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已下放至区县,市级仅对市级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企业进行检查

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监控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监控化学品企业

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误报、隐报、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行为;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1、【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市有关部署进行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淄博市内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

1、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违法购买、销售、违法违规储藏行为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抽查按市有关部署进行

4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盐业企业仓储运营管理检查

【行政规章】《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双随机抽查覆盖比例100%,部门联合抽查按市有关部署进行

市与区县按照《关于明确市与区县食盐专营行政执法管辖权限的通知

》(淄工信消发〔2019〕5号)规定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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