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运行指挥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扩能增效稳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实用手册

发布日期:2020-02-2916:27:57 浏览次数: 字体:[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减税降费、稳岗就业、项目落地、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能增效、稳健发展。 

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政策,解决惠企政策集成度低、知晓率不高、落地不精准等问题,市工业运行指挥部牵头对近期国家和省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企业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汇总,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编印成册,逐项明确了牵头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便于广大企业参阅使用。

 

              淄博市工业运行指挥部

                   20202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减免或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牵头部门:市税务局,联系人:朱万宝,联系方式:3197023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关税,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可向淄博海关申请免征税款滞纳金。(牵头部门:淄博海关,联系人:孙志强,联系方式:799393220206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刘峰,联系方式:2301773,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支持物资供应。自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联系人:朱万宝,联系方式:3197023

3.支持防护救治。自20201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务院部委、省政府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的,作为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牵头部门:市税务局,联系人:朱万宝,联系方式:3197023

4.支持科研攻关。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冠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自201651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联系人:朱万宝,联系方式:3197023

5.支持公益捐赠。自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牵头部门:市税务局,联系人:朱万宝,联系方式:3197023扩大捐赠进口物资免税范围,在原境外捐赠人的基础上,增加国内企业等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等情况,相关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有关企业捐赠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牵头部门:淄博海关,联系人:孙志强,联系方式:7993932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6.减轻社保及残保金、住房公积金负担。社会保险费“免、减、缓”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胡树青,联系方式:2864170,配合部门:市财政局)202011日至202212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联系人:李卫,联系方式:3887114,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残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牵头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人:武云超,联系方式:6721229

7.减免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类房屋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免租申请,经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审核后,对20202—4月份房租予以免收,并将房屋减免情况(包括房屋租赁情况表、关于房租出租的批复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联系人:金绪猛,联系方式:3887172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由企业提出免租申请,经出租的国有企业审核后,对20202—4月份房租予以免收。(牵头部门:市国资委,联系人:周新伟,联系方式:2950017,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由运营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运营方减免租金比例在50%以下的,财政不予补贴;减免租金比例在50%—75%之间的(均含本数),财政补贴减免额的20%;减免租金比例在75%以上的,财政补贴减免额的30%(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联系人:张通,联系方式:3190767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郑洪启,联系方式:2791853,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牵头部门:市国资委,联系人:周新伟,联系方式:2950017,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实施灵活电价政策。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电力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电力客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复产开工。(牵头部门:淄博供电公司,联系人:韩璐,联系方式:2332233

10.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中小企业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施“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徐晓阳,联系方式:3181506,配合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淄博供电公司)鼓励企业对燃煤设施节能优化改造,加大兰炭利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20209月底前,市财政拨付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兰炭使用企业给予补贴。(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陈治,联系方式:3182581,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11.实施创业金服计划。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根据资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张楠,联系方式:3176956

12.提高物流运输服务保障水平。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的进、产品输的出。(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田家齐,联系方式:2122126支持物流企业壮大,对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部门:市物流产业办,联系人:郭忠全,联系方式:3170956

13.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后,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文件发布前已成交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可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直接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晓芳,联系方式:2778517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4.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从20201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郑洪启,联系方式:2791853

15.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返岗。针对企业和职工需求,组织点对点的定制化运输服务,保障员工返岗安全便捷畅通。(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田家齐,联系方式:2122126,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对省内市外等就近返岗人员,鼓励采用自驾、拼车或企业包车等方式返回,企业包车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对省外等距离较远的返岗人员,企业、区县可采取包车或通过市里协调专列(专厢)的方式,到人员来源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接回返岗,包车、包专列(专厢)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复工复产企业将包车、包专列(专厢)发生的交通费用明细报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区县承担部分,区县财政部门将企业交通费用明细报市财政部门落实市财政承担部分。对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企业通过包车或通过市里协调包专列(专厢)产生的交通费用分担比例,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企业承担三分之一。复工企业将包车、包专列(专厢)发生的交通费用明细报至市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落实市财政承担部分。(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联系人:战添,联系方式:3887075、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支持企业通过安排符合隔离要求的职工宿舍、公寓等方式,由企业配合社区管理等单位对外地返岗职工(含外省来鲁人员、本省籍返回工作或新就业需要隔离观察人员)自行进行隔离观察管理;企业确不具备自行解决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统一组织,临时调配符合隔离要求的宾馆、公寓等社会资源,统一设置临时安置隔离点,并统一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省财政、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30%20%20%30%,由省、市、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具体办法按省细则执行。对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安置外地返岗职工隔离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省财政、市财政、企业各承担30%40%30%,具体办法另行发布。(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联系人:赵翰林,联系方式:3887076,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保障制度。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市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2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2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于晓龙,联系方式:3142653

17.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引导劳动者灵活安排时间参加线上培训,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安排,补贴暂定执行至2020630日。(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孙伟,联系方式:2868781

18.有效防范失业风险。制定《淄博市规模性失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2020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对2019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郑洪启,联系方式:2791853

19.促进重点群体就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疫情防控期间岗位稳定、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于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2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630日。对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阶段性延长就业援助政策,对截止2019年底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至202012月。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可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适当补助。(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于晓龙,联系方式:3142653

四、强化金融支持

2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途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吕春晓,联系方式:3180593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和相关民生领域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对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和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尽快发放到位。(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系人:侯书威, 联系方式:2229256

2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疫情防控期内,各银行机构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前合同。(牵头部门:淄博银保监分局,联系人:郑宪章,联系方式:3588636

22.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发改、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按规定汇总审核后525日前上报,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按规定汇总审核后于531日前上报(含省财政直管县),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再由市级直接拨付至借款企业。(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联系人:凌选明,联系方式:3887087,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对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应急贷款,由企业向所在地发改、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按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淄博市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3.5%的部分,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联系人:刘硕,联系方式:3887192,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3.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企业从银行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在银行发放贷款2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区(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由市财政按照综合年利率不高于 1%的比例给予贴息,对于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实行差异化贴息政策,可适当上浮贴息比例。贴息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180天),贷款期限不满6个月(180 天)的,以实际贷款使用天数计算。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的,不予财政贴息。对于疫情防控期内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我市银行机构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发布。(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吕春晓,联系方式:3180593,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4.优化保险理赔服务。围绕支持疫情防控,保险机构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支持保险机构将新冠病毒肺炎纳入意外险、健康险、责任险等产品的责任范围,取消免赔额、等待期、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定点医院等限制。鼓励保险机构利用自身健康管理优势提供医疗支持。(牵头部门:淄博银保监分局,联系人:吕文亮,联系方式:3588659,配合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加快项目开工复工

25.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加快重大项目手续办理,建立市级审批部门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本系统内手续办理的工作机制,提前指导项目开展前期手续办理工作,深化细化手续销号制度和并联审批制度,坚持并联审批,特别是协调好疫情期间重大项目手续审批不暂缓,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审批模式,落实好容缺受理、后置补齐的工作模式,确保项目各项手续压茬推进,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强化要素保障,市级统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对每个项目逐一确定保障方案。深化完善煤耗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建立指标跨区县调剂机制,由市级全面统筹,集中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落实重大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政策,对“四强”产业项目提供贴息支持。坚持“五个一”协调机制和问题、责任、进度“三张清单”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在手续办理、征地供地、拆迁清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问题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站,联系方式:3187608

26.支持现代服务业优质项目建设。每年评审确定10个左右,总投资2000(含)万元以上,基于互联网技术应用、推广,明显提升服务业发展层次,影响广、辐射强、潜力大的优质重点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营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总投资6%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本条与支持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规定不重复执行。(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鹏、李光洲,联系方式:31835833182536

27.支持建设项目开复工。20206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标准调整为: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已经复工的建设项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紧张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建设单位申请,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前按实际节点的下一节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后按实际节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在全装修开工节点按留存比例降低15个百分点拨付住宅全装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住宅全装修监管额度的70%。因疫情影响造成建设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建设项目,交付期限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施工合同周期完工的,合同双方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对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赶工等费用增加,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台的工程价款调整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业主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含勘察文件),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自2020年起,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含外地进淄)承揽的建设项目均采用数字化报审、交付,提高图审效率。(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林传利、王奕,联系方式:31871612300537,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

28.优化土地和规划政策。土地划拨、出让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门审议同意、进入审批流程,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土地评估有效期或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完成后续审批的,可沿用原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划拨、出让价款,规划条件继续有效。对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申请的内容通过审核、公示后可先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验线前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抵押注销登记与抵押设立登记一并进行,同步审核、分别登薄,实现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峰,联系方式:2306845

29.优化环保手续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我市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临时性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实行污染物总量指标向园区和优势项目倾斜,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毛相楠,联系方式:2306856

30.推进项目审批服务“零距离”。贯彻窗口前移“零距离”服务企业项目“八条措施”,全面公开企业开办和项目审批流程、服务电话及相关政策,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等不见面审批,深化承诺审批制,做实项目审批“一窗受理”,扩大“1+N”审批覆盖面,最大限度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进一步打造“淄博速度”“淄博效率”“淄博服务”品牌。(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董玉石,联系方式:2306888

六、优化服务企业方式

31.开通疫情防控物资“绿色通道”。在淄博海关业务大厅通关现场设立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24小时响应企业需求。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第一时间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做到即到即提,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原材料及成品,开通进口“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元化作业模式办理手续,确保最快通关。(牵头部门:淄博海关,联系人:孙志强,联系方式:7993932

32.优化加工贸易业务办理。减少加工贸易企业担保,加快疫情防控保税货物放行。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期限,延长加工贸易申报业务时限。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先行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手册不受延期两次以上和延期超1年的限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除外)。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外发加工、余料结转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牵头部门:淄博海关,联系人:王业光,联系方式:7993959

33.提高进出口检验监管效能。对确需现场查验的货物,从具备查验条件开始至到达查验现场时限为张店区、高新区、周村区城区范围1小时,其他区域不超过2.5小时。对确需查验的生产型企业急需进口物资优先查验,为相关企业提供专人沟通服务,对辖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对企业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常用的进口零部件,实施“合格保证模式”,快速验放。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采取“企业承诺+合格假定”方式对出口食品实施快速核放。(牵头部门:淄博海关,联系人:张建华,联系方式:7993967

34.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差异化”管控。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同时,按照国家、省联防联控要求,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对行业标杆、涉及民生、外贸出口、重大项目等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对其他确需保障生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在保障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王军士,联系方式:3183853

35.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创业团队需要借助省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实验、分析、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加强创新券网上发放、审核、统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按时优质完成创新券兑付,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联系人:朱俊儒,联系方式:3182881

36.调整招商项目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淄发〔201839号文件规定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投资补助由原来的每年集中兑现,调整为随时申报,及时予以审核兑现。(牵头部门:市投资促进局,联系人:王长征,联系方式:2777905

七、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37.支持重点企业率先突破。实施“旗舰”“雏鹰”工程,优选建立100家领航企业、200家潜力企业培育库,20203月底前,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围绕企业战略发展、金融资本运用、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建设、要素支持等方面制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一类一策”精准扶持。实施企业跨越发展计划,通过自主申报、第三方专家评估、一企一策集中扶持,打造一批冲击1000亿、500亿、300亿、200亿、100亿、50亿的行业龙头企业,20203月底前,公示跨越企业名单,对名单企业诉求“一对一”督办解决,力争年内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12家左右。(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静,联系方式3173009

38.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开展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企业金字塔式成长梯队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培育梯队。列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的,市级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的配套奖励。(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周华颖,联系方式:3887793,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市、区县按1∶1比例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统计局,联系人:张萍萍,联系方式:2164489,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9.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提前启动2020年度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绿色化工、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特色纺织、轻工、陶瓷琉璃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对单个申报单位最多支持2个项目;企业自2020214日起,可根据各区县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区县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汇总审核后,于315日前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认定;企业自2020214日起,可向所在区县工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汇总审核后,于320日前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杨蓓,联系方式:3183832,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0.推动企业两化融合。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购买云服务商(须在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的服务给予一定补贴;对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省“个十百”产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工程的,在落实省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配套支持;择优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智慧工厂和智能车间等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陈伟,联系方式:2289365,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1.加快企业创新绿色发展。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优秀工业设计项目、“1+1伙伴计划”项目、工业设计大赛、论坛等给予扶持。(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志萍,联系方式:3162369,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对列入国家工信部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按照绿色工厂100/家、绿色设计产品50/个给予资金扶持。(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贾贞,联系方式:3163268,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2.加快军民结合企业发展。对2019年以来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军民结合企业参与编制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30万元奖励;对于军民结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按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军民结合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筛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好的项目进行重点培育,对重点项目中,实施以关键技术和重大产业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园。(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夏侯玉菁,联系方式:2173719,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3.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长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按照每户5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对区县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鹏、李光洲,联系方式:31835833182536支持服务业企业纳入“四上企业”库,按照区县上年度每净增1家企业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区县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光洲,联系方式:3182536,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淄政发〔201615号)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品牌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窦波,联系方式:3178992,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4.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等灵活发行管理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需求。对已发行企业债券,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上申报省级直接融资奖补资金,市级财政按省级奖补金额的20%给予再奖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帅,联系方式:3182709,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5.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2020年以来计划出国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用,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无法参展的,按实际参展标准享受补贴。提前兑付2019101日至2020131日期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支持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对企业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进口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防疫物资,按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对新设、并购或增资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20199月至20206月期间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牵头部门:市商务局,联系人:张通,联系方式:3190767,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附件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扩能增效稳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实用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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