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四】袁某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0-12-1611:19:1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20xx年8月6日,某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该市移动通讯公司打来的电话投诉,称某学校的移动通信基站受到干扰,平均干扰噪声在-95dBm左右。8月7日,某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向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报告”,该省于8月9日同意立案查处,并委托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位于该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的某某宾馆里,经营者袁某为加强旅店客房通信信号,擅自购买安装信号放大器,对临近移动基站造成干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调查期间,袁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8月10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了涉案设备。同日,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上报了《袁某擅自设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月10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就此案召开会审会,认为袁某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XX年8月27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袁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安装的信号放大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袁某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袁某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信号放大器的行为不仅屏蔽了运营商的信号,干扰了周边群众的正常通信,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予以严惩。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及时查处不仅保障了正常的空中无线电波秩序,也有力地处罚了违法人员,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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