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010:2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任命、提拔或新入职到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新任命、提拔或新入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工信局综合法规科组织。

宣誓仪式的主持人由市工信局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担任。

宣誓仪式的监誓人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或者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担任。

第四条 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或任职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第五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全体人员起立。

宣誓监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党员佩戴党徽。

第七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本人姓名。

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报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市工信局综合法规科从宣誓人中确定。

第八条 为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市工信局每年可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宪法宣誓,宣誓主持人和领誓人均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担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