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发布日期:2017-10-0914:2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前,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据悉,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二)删去第四十七条。(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下一步,我市将依据新修订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适时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与上级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